2006年1月1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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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公安厅原厅长丁鑫发受贿、挪用公款
一审获刑17年
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昨天上午,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,曾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的被告人丁鑫发受贿、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;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;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。
  被告人丁鑫发于1992年3月任江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、厅长;2001年1月任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,6月任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: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,被告人丁鑫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单独或伙同其儿子丁少华、妻子章斌(均另案处理)先后非法收受祝建华等6人给予的港币76万元、人民币195万元,共计折合人民币275.6166万元。
  1998年4月,江西赣州威远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良琛(另案处理)需要资金港币100万元(折合人民币110万元),请求丁鑫发帮忙解决。丁鑫发即让省公安厅基建办主任韩某用基建款给予解决。韩于4月28日将省公安厅的基建款人民币110万元直接汇入张良琛指定的某企业。两天后,张良琛归还了这笔公款。
  杭州中级法院认为,被告人丁鑫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单独或伙同其妻子章斌、儿子丁少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;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,情节严重,其行为还构成挪用公款罪。鉴于被告人丁鑫发认罪态度较好,庭审中也有悔罪表现,且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